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进行了哪些新的调整和改进?

答:《办法》自200721日起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主要进行了四方面的调整和改进:一是在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银行还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它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三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四是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二、《办法》对于个人外汇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办法》明确,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个人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局今后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的管理上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账户,统一对现汇和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限额是多少?如何办理?

答: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限额为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提供有交易金额的材料办理。资本项目项须经外汇局审核后办理。

四、个人所购外汇如何办理存储与汇出?

答: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五、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是否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答: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凭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六、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如何办理收支?

答:(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七、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哪些材料在银行办理?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八、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哪些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答: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九、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如何办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答: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如何办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十、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如何办理?

答: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十一、《办法》对于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是如何管理的?
    答:《办法》明确,境内个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大额外汇存款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个人资本项下的结售汇也适用个人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总额以内的,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总额以上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今后,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也将逐步有序地放宽。

十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如何办理?

答: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十三、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是否可以划转,有何限制?

答: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十四、个人存取外币现钞有何规定?

答: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十五、个人外汇如何委托他人办理购汇、结汇?

答:个人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十六、 居民如何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收入、对外付汇申报

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

      (一)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逐笔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业务。

(二)任何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按要求逐笔办理对外付款申报业务。

境外机构和个人投资购买房地产的政策规定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未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二)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只能在机构所在地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二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三)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外汇入购房款或从其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外汇收支和汇兑手续。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不能将外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经原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五)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依法办理纳税等手续并经商品房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购汇汇出。

 

           举报外汇违法活动有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举报外汇违法案件奖励试行办法》,在外汇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外汇管理部门反映、检举、揭发该外汇违法线索的人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外汇局可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精神奖励和一次性发给奖励金的奖励。外汇局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之内发给举报人奖励金,奖励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对有特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奖励金可不受最高限额限制。对于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但没有罚没收入的案件,可根据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大小,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金。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励金,总额不超过罚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社会各界应自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共同建立和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环境。发现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线索,可立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或各地的外汇分支局举报。外汇局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举报电话:0591-88010694(企业、个人外汇违法活动举报)、88010690(金融机构外汇违法活动举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外汇指定银行的营业场所内严禁发生外汇非法交易活动。营业人员如发现在本营业场所内有进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利用银行营业柜台进行外汇非法买卖行为或有其他涉及外汇非法交易的可疑线索,应及时、如实向外汇局和公安经侦部门反映,不得隐瞒不报。严禁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柜台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参与外汇非法交易,或为外汇非法交易提供任何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