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一、境内机构应当持哪些材料直接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自2006年5月1日起,境内机构应当持以下材料直接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填写《对公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申请书》;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否采取限额管理?
答: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外资房地产外汇管理政策
外资房地产开发商:
(一)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从不得低于投资总额1000万-3000万美元的2/5或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1/3,提高到投资总额的50%。对于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外资并购房地产企业股权得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否则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发改委批准立项文件可以作为“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证明。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具备条件擅自借入外债,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办理其外汇入账和结汇手续。境外机构和个人存入境内银行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未转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之前,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五)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统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对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六)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括新设和增资),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手续。
(七)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取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但未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局不予办理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及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7年7月起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向各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为:www.safesvc.gov.cn.外资房地产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可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及辖内各分支局。
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支持企业“走出去”
近年来,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包括:取消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购汇额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2005年上半年,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大幅提高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做了进一步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核定并下达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外汇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满足;二是境内投资者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可以先行汇出。
上述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需要。
境外投资审批程序:
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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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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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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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